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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黄岛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和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时间:2016/6/28 9:46:35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7463   评论:0
内容摘要:黄岛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和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

黄岛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

和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岛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黄岛区城市建设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黄岛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专项试验室运行、企业市场行为和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等。重点考核企业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三)生产现场管理状况;

(四)专项试验室运行与管理;

(五)原材料、外加剂等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

(六)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七)节能与环保措施。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市场行为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和动态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周期为一年,即在日常动态计分的基础上,每年底统一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动态考核评价即为实时评价,对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及时考核,及时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9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不含60分)以下,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例行检查及考核结果情况;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五)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六)合同备案情况;

(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直接评为D级,动态考评立即列为失信企业:

(一)分站未取得登记备案证书,擅自生产、销售混凝土产品的;

(二)企业超出资质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弄虚作假,降低混凝土产品质量或标准,损害他人利益的;

(五)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

(六)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八)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经调查确系责任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九)因未履行职责,企业存在安全、质量、环境等隐患,被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5:

(一)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通过降低质量标准导致压级压价等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重大、恶性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内部分工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需要的;

(五)重要原材料、半成品、试块现场抽检不合格,企业使用禁止使用或已淘汰原材料进行生产的;

(六)因生产设备老化或其他原因,致使计量称数据失真或计量误差超出标准要求,造成出厂混凝土质量产生异常现象的;

(七)运输过程或施工现场任意加水及随意添加外加剂,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内控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将生产站点、搅拌系统租赁或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的;

(十二)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擅自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全面贯彻落实的;

(十四)其他重大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

(一)被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次通报批评的;

(二)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专项试验室检测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持证上岗的;

(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向违法开工的工程提供混凝土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令停工仍继续供应混凝土的;

(五)水泥、矿粉、粉煤灰、外加剂、砂、石等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原材料的抽样单、原始记录及复验报告等不符合规范和相关规定的;

(六)进场原材料未按批量及时进行试验或存在超批量使用检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或合同对产品进行交货检验并记录,《预拌混凝土交货单》中供货规格、数量、混凝土的坍落度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未及时签字确认的;

(八)试验台账与原材料进厂台账不对应、不一致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未按期通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搅拌系统计量装置未按规定自检和标定,无校准记录的;

(九)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用于出场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样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标识不清楚、信息不完整,无混凝土抗压强度原始记录及报告,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未留置试件、试件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并标识不清楚的;

(十)检测资料未按年分类流水编号,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十一)留样室、档案室、办公区等未单独设立的;原材料半封闭存放;未在明显处设立规范标识牌,存在混堆、混放的;

(十二)粉料仓入口未安装锁具或未锁闭的,浆料回收、砂石分离装置不正常使用的;

(十三)混凝土储料筒仓污损比较严重和无企业标识的,运输车辆出料口处未加装金属接斗装置的;

(十四)现场无洗车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辆出厂未冲洗的,混凝土运输车辆未达到《黄岛区城建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撒漏污染整治的通知》的;

(十五)未与所在镇(街)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生产现场没有设备操作安全提示,工作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及消防设施的;

(十六)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严重交通责任事故的;

(十七)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给合同当事人或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八)因企业不当行为,影响和损害预拌混凝土行业声誉的;

(十九)未按照要求对砂石料场进行全封闭的,生产场地未绿化硬化、杂乱无序、有明显污水和粉尘污染的;

(二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第十三条 (一)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更,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未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按人次累计扣分);

(三)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等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未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参加人数未达到相应要求的;

(四)冬季生产、运输过程中,现场和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的;

(五)试验室未对试验人员手册复印件(盖公章)或原件留存的;

(六)供货合同签订后7日内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七)未按省、市、区主管部门规定每月及时上报产值月报信息,进行合同备案的;

(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九)按照单位工程项目对用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回访,有顾客满意度测评表;对用户反映的问题有原因分析、纠正、验证及整改措施;

(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一)被全国、全省、全市、全区级会议观摩、推广、表彰奖励的,或组织的专项检查中成绩优秀,获得通报表扬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10分。

(二)在应对黄岛区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黄岛区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获得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

(三)供应混凝土的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分别加10分、5分、5分,不重复计分。

(四)通过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且及时通过年度监审的,每项加3分。

(五)企业对搅拌楼生产工艺过程中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全封闭,在绿色、环保、节能生产管理上成效显著的,加10分。

(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的,加5分;发现重大问题的,加10分;

(七)其他符合加分标准的业绩和行为。

 

第四章 考核结果认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产品质量过硬,社会诚信度高,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优先推荐使用,评优选先时优先考虑,年度减少或免除企业检查次数。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企业负责人需到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并且作出企业整改的具体措施和保证;增加企业检查和原材料抽检频次,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

第十六条 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实行全区通报,并在全区商事主体诚信一体化平台予以公示。自其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一年内,实行最严厉的“制约”措施:上报资质管理部门建议收回企业资质,暂停企业往工程供应混凝土业务,暂停预拌混凝土单位工程备案;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资质年审不予延期;对性质极其恶劣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D级的企业,直接清出黄岛区市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动态考核结果实行即时通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改正。对动态考核直接列为“失信企业”的,全区通报,自其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一年内,实行最严厉的“制约”措施:上报资质管理部门建议收回企业资质,暂停企业往工程供应混凝土业务,暂停预拌混凝土单位工程备案;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资质年审不予延期;暂停企业往工程供应混凝土行为,暂停预拌混凝土单位工程备案;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资质年审不予延期;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直接清出黄岛区市场。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适用.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黄岛区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向区城建局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黄岛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青黄建发[2015]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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